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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进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1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进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张进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进勇,系伍家岗区全盛合超市经营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进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进勇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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