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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双清区海平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240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双清区海平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邵阳市双清区海平文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40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双清区海平文具经营部,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湘运市场****。

经营者:邓海平。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双清区海平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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