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知民初字第26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雄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路15号二层1A-7B。
法定代表人赵士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雄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