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09596号原告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甲7号A座6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玉枢,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江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纪家庙村188号2-C-206。
法定代表人朱隆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沙,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
法定代表人曹东波,镇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业佳境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江顺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佳业佳境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业佳境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