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71号原告:省广(福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方金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至育,福建天泽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钿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亚飞,系被告职员,联系地址。
原告省广(福建)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30日下午14时15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省广(福建)广告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被告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亚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省广(福建)广告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省广(福建)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省广(福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