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63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
授权代表人约翰·莫特利(JohnMotley),资深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鑫众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丁成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光斌,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丽,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成都鑫众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鑫众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鑫众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鑫众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