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612-1号原告: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鹏。
委托代理人:贤笑岩,系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诺西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詹少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海、王锋,均系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博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济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诺西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博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为4650元,由原告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9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