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191号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1号46房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L4LF405。
法定代表人:匡亮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毛凯城,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新晃县薇薇新娘婚纱艺术馆,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水岸龙腾3栋11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7MA4P1Q4B9W。
经营者:杨小红。
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晃县薇薇新娘婚纱艺术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