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知民初字第1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系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琴,系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金利,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洋美山村北片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金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处分行为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