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67号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报喜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志泽。
委托代理人:陈灵燕,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伟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飞燕。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飞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