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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琴巴雅尔诉广州唐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唐蒙贸易有限公司倚云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25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5号
案件名称斯琴巴雅尔诉广州唐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唐蒙贸易有限公司倚云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2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琴巴雅尔,广州唐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唐蒙贸易有限公司倚云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5号原告:斯琴巴雅尔。

委托代理人:胡其图,广东沃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侨,广东沃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唐蒙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冬枫。

被告:广州唐蒙贸易有限公司倚云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少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琴巴雅尔诉被告广州唐蒙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唐蒙贸易有限公司倚云分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030xxxxxx.7、名称为“纸巾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琴巴雅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斯琴巴雅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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