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307号原告上海等势线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勇。
委托代理人陈衍平,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津申,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亮。
委托代理人牛卫航,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等势线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等势线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津申,被告上海星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亮、委托代理人牛卫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等势线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在我国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的互联网科技公司,从事计算机及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制作、销售等。
原告于2009年申请注册了“ETW国际”、“ETWINTERNATIONAL”商标,于2012年申请注册了“ETW”商标。
原告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使得上述商标在互联网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被告参与了百度公司“百度推广”提供的关键词广告服务,采用付费竞价排名的方式,将原告的三个注册商标设定并购买为搜索关键词。
在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搜索网站搜索栏中分别输入上述关键词后,在搜索结果条目上出现了“……高效精准的外贸推广找星谷,TEL:400-XXXX-XXX……”,并且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的网页链接直接指向了竞争对手被告公司的网站“www.xxxxxx.cc”。
这是人为介入而非自然搜索后出现的搜索结果。
原告依法享有“ETW国际”、“ETWINTERNATIONAL”、“ETW”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在其网络推广宣传中,将原告的注册商标文字设为搜索关键词,以此达到分流原告客户的访问和虚假宣传之目的。
在原告就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向百度公司进行投诉并要求停止以原告注册商标为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和删除非法链接的情况下,被告仍拒不改正。
被告的上述行为既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XXXXXXX号“ETW”、第XXXXXXX号“ETW”、第XXXXXXX号“ETW国际”、第XXXXXXX号“ETW国际”、第XXXXXXX号“ETWINTERNATIONAL”、第XXXXXXX号“ETWINTERNATIONA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为竞价排名的关键词;
删除违法链接等);
2、被告停止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设置含有“ETW”、“ETW国际”、“ETWINTERNATIONAL”、“上海ETW国际”在内的优化关键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公开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
4、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5、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以及调查、公证费1,000元。
庭审中,原告明确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在百度中供公众搜索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1、第XXXXXXX号“ETW”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号“ETW”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第XXXXXXX号“ETW国际”、第XXXXXXX号“ETW国际”、第XXXXXXX号“ETWINTERNATIONAL”、第XXXXXXX号“ETWINTERNATIONAL”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是上述商标的商标权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2013)沪静证经字第5981号公证书、(2014)沪静证经字第382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百度竞价排名中,使用原告“ETW”、“ETW国际”、“ETWINTERNATIONAL”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宣传推广行为;
3、原告公司网页与被告公司网页,证明原、被告属于同行业,均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国内客户提供能够为境外采购商获取产品信息、获取供货商信息的平台;
4、律师函,证明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致函被告并就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权一事向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北京公司)和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度上海分公司)发函;
5、百度上海分公司回函,证明自2012年6月起,被告账户内即存在“ETW”、“ETW国际”关键词;
6、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荣誉证书、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沪商办(2012)477号、(2013)510号文件、《浦东国际经贸》2013年10月刊、2014年1月、11月刊,证明原告公司及涉案商标在上海乃至于全国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并得到国家及上海市政府的认可和支持;
7、公证费1,000元发票、律师费20,000元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上海星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是不同类型的公司,在诉讼前被告不知道原告是“ETW”的商标权人,在诉讼前原告从未与被告联系过,被告也从未收到过原告任何形式的通知;
2、在被告官网的任何位置都没有商标的显示和标识标志;
3、“ETW”是微软公司提供的跟踪系统服务,被告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必须使用该技术,所以被告才会在关键词的搜索中设置“ETW”以便需要该服务或技术的人搜索;
4、2014年初,百度上海分公司已经停止了将相应词组作为搜索关键词的服务,不存在原告要求的立即停止侵权的情况;
5、被告虽然使用了“ETW”作为百度搜索关键词,但是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1、(2014)沪黄证经字第12169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所使用的“ETW”并非是商标,而是微软公司的通用技术,即为操作系统提供一个高速通用的事件追踪工具;
2、(2014)沪黄证经字第12171号公证书,证明相关权利人基于ETW技术进行的发明创造,以及该技术在实践当中的应用;
3、(2014)沪黄证经字第12172号公证书,证明相关学术期刊有关ETW技术的描述与论述;
4、(2014)沪黄证经字第12170号公证书,证明在相关招聘网站中,输入“ETW”可搜索到相应的招聘岗位信息;
5、网站截屏,证明在相关招聘网站中,输入“ETW”可搜索到相应的招聘岗位信息;
6、搜狗百科、百度百科、360百科中关于“ETW”的解释,证明“ETW”是通用名称。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2、证据3中被告公司网页信息、证据5、证据6中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沪商办(2012)477号、(2013)510号文件、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1、原告证据3中的原告公司网页信息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
2、原告证据4中的律师函没有邮寄凭证,且本案中涉及的商标有的是在律师函落款日期之后才注册,邮寄给百度北京公司和百度上海分公司的函与被告无关;
3、原告证据6中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沪商办(2012)477号、(2013)510号文件与本案涉及的商标侵权纠纷没有关联性,荣誉证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浦东国际经贸杂志没有书号和批准文号,且该期刊中原告仅仅是发布了广告,不能证明原告企业的知名度;
4、被告没有侵权,不应当承担原告证据7中的费用。
原告对被告证据1-4、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1、被告证据5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2、被告证据6针对的是计算机技术,而原告主张的是自己的商标。
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证据作如下认证:1、由于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其没有证据证明在百度搜索中搜索“ETWINTERNATIONAL”会出现被告网站链接,故第XXXXXXX号“ETWINTERNATIONAL”、第XXXXXXX号“ETWINTERNATIONAL”商标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对原告证据1中的上述商标注册证不予采纳;
2、被告对原告证据1、2、证据3中被告公司网页信息、证据5、证据6中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沪商办(2012)477号、(2013)510号文件、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证据3中的原告公司网页信息从内容来看相当于当事人对自己经营范围所作的陈述,其与原告证据6中《浦东国际经贸》的内容相印证,可以证明原告的经营范围,原告已提供证据6中的荣誉证书、《浦东国际经贸》的原件,虽然《浦东国际经贸》没有刊号,但该刊物内页显示其系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浦东分会和上海市浦东国际商会主办。
因此,对原告证据1中的其他证据,原告证据2、3、5、6、7,本院予以采纳;
3、原告证据4中发给被告的律师函,缺乏邮寄凭证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4、原告证据4中发给百度北京公司和百度上海分公司的函,系针对案外人的涉嫌侵权行为所发,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5、被告提供的证据1-4、证据6,原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6、被告提供的证据5,无法说明其证据来源,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08年7月21日,注册资本10,18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及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制作、销售,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网页设计、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多媒体技术服务。
2009年5月28日,XXX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ETW”(指定颜色)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2010年2月13日,原告经核准受让该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5月28日至2019年5月27日。
2011年12月7日,原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ETW”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等,有效期自201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
2010年12月7日,原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ETW国际”(“国际”放弃专用权)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有效期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
2010年12月21日,原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ETW国际”(“国际”放弃专用权)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有效期自201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
原告网站上介绍:ETW国际(包括ETW)是上海等势线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简称及注册商标。
2011年8月,ETW国际通过国家商务部和发改委批准,投资海外,目前ETW国际已经在美国、日本、智利进行了投资,将陆续对所有建立“多国常年馆”的国家进行投资,以便以独立法人的地位获得当地国家的同等企业权利,也承担起当地的法律责任,为服务的出口企业建立信任的市场关系。
ETW国际通过多年积累,已经获得数以千万的外国采购商(来自不同国家网络,在网上找产品的人),这些数据是企业对国际市场分析和产品需求分析的数据基础,也可以用作有关部门宏观决策时的参考数据。
……ETW国际产品基础原理:国际互联网是个物理网络,要有效的使用国际互联网应从物理层开始,因此ETW国际从国际互联网的物理层开始,运用多个国家网络形成了ETW国际分布式系统(以便形成云营销的大数据)、应用数据分布与挖掘原理实现云营销(用不确定数据覆盖不同群体),以便实现“信息覆盖下额空间就是市场”的产品理念。
2013年10月总第56期《浦东国际经贸》杂志刊登有署名“ETW国际”的《ETW国际谈“走出去与其对抗”》文章,及“ETW国际介绍”。
该介绍中谈到,ETW国际利用“多国网络”“多国视频”“多国常年展馆”等产品,利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实现线上利用多国网络为出口企业进行全球营销,利用多国视频让世界各国不同语言的采购商,在自己本国就能全面的了解你的工厂和企业,利用多个国家常年展馆让采购商能就近看货……。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分别于2012年7月19日、2013年7月30日公布的2012年、2013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企业名单中有原告等9家企业。
被告成立于2010年3月18日,注册资本1,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网络科技、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
被告网站介绍:星谷xxxxxx.cc于2010年初成立于上海,在苏州、杭州、郑州等多地拥有分支机构。
中国外贸多屏多语建站、跨语沟通、多语搜索营销、社交媒体营销培训的领导者,致力于为中国外贸型企业提供数字媒体营销领域“四跨一准”的卓越服务。
2013年11月2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津申来到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进入www.baidu.com网站,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etw”,点击“百度一下”后,显示搜索结果第三条为“高效精准的外贸推广找星谷TEL:400-XXXX-XXX在为高效的外贸营销发愁吗?
率先推出高效的多语种网建,搜索推广,搜索优化的一体化服务”,网址为www.xxxxxx.cc,其后有“V及推广”字样。
点击上述“V”图标,显示“Baidu推广诚信商家档案验证时间:2012/11/23验证结果:通过”等内容,点击“继续访问”,进入被告的网站,首页显示“外贸洲际通是星谷Singoo为中国外贸企业客户提供的海外网络精准营销整体解决方案,它在海外市场和海外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客户自己的独立垂直的高品质本土化多语种网站,整合多语种搜索引擎优化SEO、多语种付费搜索引擎营销SEM、海外多语种的本土化B2B平台、海外当地知名的社交网络SNS、海外权威的认证体系等方式为客户进行全方位的整体网络宣传推广”。
在上述百度搜索结果中,页面显示第五条内容为“上海ETW.ETW国际.上海ETW国际.ETW中国官网”,域名显示为“www.etwinternational.cn”,该域名指向原告的网站。
随后原告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etw国际”点击“百度一下”后,在搜索结果第五条出现“高效精准的外贸推广找星谷TEL:400-XXXX-XXX在为高效的外贸营销发愁吗?
率先推出高效的多语种网建,搜索推广,搜索优化的一体化服务”,网址为www.singoo.cc,其后有“V及推广”字样,点击该结果中的“V”图标后,同样显示“Baidu推广”的内容,点击“继续访问”后,进入被告的网站。
在上述百度搜索结果中,页面显示第六条内容为“上海ETW.ETW国际.上海ETW国际.ETW中国官网”,域名显示为“www.etwinternational.cn”,该域名指向原告的网站。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3)沪静证经字第5981号公证书。
2014年8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津申来到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使用公证处已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进入www.baidu.com网站,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上海etw国际”,点击“百度一下”后,显示搜索结果第一条为“高效精准的外贸推广找星谷TEL:400-XXXX-XXXwww.singoo.cc在为高效的外贸营销发愁吗?
率先推出高效的多语种网建,搜索推广,搜索优化的一体化服务”,其后有“V1及推广链接”字样,点击上述“V1”图标,显示“百度信誉档案编号:BDV-企SHAXXXXXXXX,上海星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誉等级:V1基础信誉积累,可放心访问……”等内容,点击该页面上的“www.singoo.cc”,进入被告的网站。
在上述百度搜索结果中,页面显示第二条内容为“上海ETW.ETW国际.上海ETW国际.ETW中国”,域名显示为“www.etwinternational.cn”,该域名指向原告的网站。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4)沪静证经字第3820号公证书。
百度百科及百度推广官方网站中关于百度推广的介绍是企业在购买该项服务后,通过注册提交一定数量的关键词,其推广信息就会率先出现在网民相应的搜索结果中。
简单来说就是当用户利用某一关键词进行检索,在检索结果页面会出现与该关键词相关的广告内容。
关键词广告是在特定关键词的检索时,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显著位置。
推广信息出现在何处,是由出价和质量度共同决定的。
高质量、高度吻合网民搜索需求的推广结果,将优先展示在首页左侧,余下的结果将依次展现在首页及翻页后的右侧。
2014年11月12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向百度上海分公司开具调查令,调查内容为:1、被告是否曾在百度上海分公司购买过“ETW”、“ETW国际”、“ETWINTERNATIONAL”、“上海ETW国际”作为搜索关键词及作为搜索关键词的起始时间;
2、上述搜索关键词是否是被告自行向百度上海分公司提供。
百度上海分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回函,内容为:“1、百度推广客户推广关键词以及推广创意内容(即推广链接中展现的内容)由客户自行设置。
根据百度的产品规则,如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输入某个关键词后显示了某一个客户的某一推广信息(如某一词或者短语),有可能是因客户购买了相关关键词、根据产品原理展现,也有可能是客户设置的推广创意内容中包含有该信息。
2、自2012年6月起,客户账户内即存在‘ETW’、‘ETW国际’等关键词。
3、我司曾于2014年2月接到过原告上海等势线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函,并及时进行了核实处理:处于尊重原告商标、防止后续侵权行为考虑,在产品层面根据提供的注册商标信息对‘ETW’、‘ETW国际’、‘ETWINTERNATIONAL’三个词进行了干预。
”www.microsoft.com网站介绍:Windows事件跟踪(ETW)是操作系统提供的一个高速通用的跟踪工具。
ETW使用内核中实现的缓冲和日志记录机制,提供对用户模式应用程序和内核模式设备驱动程序引发的事件的跟踪机制。
此外,ETW使您能够动态地启用和禁止日志记录,轻松地在实际生产环境下进行详细跟踪,而无需重新启动系统或重新启动应用程序……最初引入ETW的操作系统是Windows2000。
自此开始,各种核心的操作系统和服务器组件开始纷纷采用ETW对其活动进行检测。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申请的“ETW”、“ETW国际”、“ETWINTERNATIONAL”商标中“ETW”并无特别含义。
原告确认:1、被告并未将涉案商标用于网站链接介绍或被告网站中;
2、没有证据证明在百度搜索栏中搜索“ETWINTERNATIONAL”会出现被告公司网站链接;
3、在百度网站上输入“ETW”、“ETW国际”、“ETWINTERNATIONAL”、“上海ETW国际”四个关键词后,已搜索不到被告网站链接。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1,0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将包含有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和字母设置为百度搜索关键词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将包含有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和字母设置为百度搜索关键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一、被告将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和字母设置为百度搜索关键词没有侵犯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功能,即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态就是割断商标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是否将商标作为标识向公众展示以区分商品来源是判断是否是商标法意义上使用行为的关键。
本案中,被告将“ETW”、“ETW国际”设置为百度搜索关键词系在计算机系统后台操作,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或其网站上并未直接将上述词语作为商业标识向公众展示,不会使公众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未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功能,因此不属于商标性的使用,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将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和字母设置为百度搜索关键词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一,原、被告属于同业竞争对手。
原、被告的经营业务均包括在境外为国内企业建立、优化多语种网站,将网站置于境外的服务器中,通过境外推广让境外采购商在当地能搜索到使用当地语言的国内客户网站,使境外采购商直观地了解国内企业的产品信息,通过互联网为国内企业提供境外的业务推广服务,因此原、被告属于同业竞争对手。
第二,被告有将包含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和字母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主观故意。
首先,百度百科及百度推广官方网站中关于百度推广的介绍是企业在购买该项服务后,通过注册提交一定数量的关键词,其推广信息就会率先出现在网民相应的搜索结果中。
简单来说就是当用户利用某一关键词进行检索,在检索结果页面会出现与该关键词相关的广告内容。
关键词广告是在特定关键词的检索时,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显著位置。
推广信息出现在何处,是由出价和质量度共同决定的。
高质量、高度吻合网民搜索需求的推广结果,将优先展示在首页左侧,余下的结果将依次展现在首页及翻页后的右侧。
其次,百度上海分公司的回函证实,被告自2012年6月起将“ETW”、“ETW国际”设置为百度搜索的关键词。
上述证据可以看出被告在百度网站上购买了“ETW”、“ETW国际”作为关键词的推广服务,使得相关公众在搜索上述关键词后可以优先出现被告的推广信息及链接。
被告的出价是被告的推广信息在搜索排名中排序的决定因素之一,而被告对于搜索“ETW”、“ETW国际”后,其网站链接排名靠前的结果是可以预见并且是希望的。
第三,被告的前述行为确实改变了百度搜索的结果。
2013年11月20日,原告经公证,百度搜索“etw”,在结果页面左列,被告网址位于第三条,原告网址位于第五条。
搜索“etw国际”,在结果页面左列,被告网址位于第五条,原告网址位于第六条。
2014年8月4日,原告经公证,百度搜索“上海etw国际”,在结果页面左列,被告网址位于第一条,原告网址位于第二条。
正是由于被告在后台将“ETW”、“ETW国际”设置为百度搜索的关键词,干预了互联网用户在搜索上述关键词后所应当出现的自然排序,从而导致了在搜索结果中被告网站出现在原告网站前面的结果。
第四,被告提出其系对注册商标要素正当使用的抗辩不能成立。
被告称“ETW”是微软公司提供的“Windows事件跟踪”的简称,是操作系统提供的一个高速通用的跟踪工具,而被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中需要使用该技术,所以将其设置为百度搜索关键词。
对此,本院认为:1、《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微软公司提供的“Windows事件跟踪”系对用户层应用程序和内核层驱动创建的事件对象的跟踪记录机制,为开发者提供了一套快速、可靠、通用的一系列事件跟踪特性。
其针对的对象是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
而原告涉案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包括广告、进出口代理、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推销(替他人)、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
微软公司的“Windows事件跟踪(ETW)”技术并非上述服务的通用名称,亦没有证据证明该技术能直接表示上述服务的质量、用途等特点;
2、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为客户进行境外推广时必然要使用微软公司提供的“Windows事件跟踪(ETW)”技术;
3、原、被告所要吸引的客户是希望通过国际互联网平台将产品推向国际市场的外贸客户,该群体并非计算机软件类的专业人员或公司,其通过互联网搜索能为其提供产品推广服务的公司时的关注点应当在于服务的内容,而非提供服务可能需要的计算机技术。
因此,被告提出该群体通过搜索微软公司提供的“Windows事件跟踪(ETW)”技术来寻找能为其提供境外经销服务的公司与常理不符;
4、如果按被告所陈述其设置的关键词是微软公司“Windows事件跟踪(ETW)”技术,那么被告无法解释其为何同时还将“ETW国际”和“上海ETW国际”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而上述两个关键词中包含了原告的“ETW国际”商标。
综上,不管被告是否知道原告注册了“ETW”、“ETW国际”商标,其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字母设置为百度搜索关键词,使被告网站在百度搜素结果中位于原告网站之前,主观上具有借用原告的声誉提高其网站点击率的故意,客观上也确实会使原本想访问原告网站的潜在客户访问被告网站,从而增加用户选择被告的可能性,减少原告的交易机会。
三、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商标作为百度推广关键词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额,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但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故意、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约两年、被告的行为可能导致原告商业机会的丧失、被告并未将原告的商标标识用于其链接或网站内容中、网络交易的成功受多种因素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主张的公证费1,000元,系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0,000元过高,本院将参照国家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实际判赔额和请求赔偿额的比例等因素,酌情支持。
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本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但由于百度上海分公司的回函已确认该公司已对“ETW”、“ETW国际”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进行了干预,且原告亦确认在百度网站上输入“ETW”、“ETW国际”、“ETWINTERNATIONAL”、“上海ETW国际”四个关键词后,已搜索不到被告网站链接。
被告的侵权行为已停止,故对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其商誉受到了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星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等势线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上海星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等势线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1,000元(其中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等势线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89元,由原告上海等势线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995元,由被告上海星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4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 谦审 判 员 黄 洋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敬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