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三初字第0000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新联,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东华东商贸翠屏连锁店,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负责人:吴彬,男,1972年11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东华东商贸翠屏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池州市东华东商贸翠屏连锁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池州市东华东商贸翠屏连锁店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