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武义华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花山工业园莲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秀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华钢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瞿世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宏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园路330号。
上诉人浙江武义华欣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宏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武义华欣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武义华欣电器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武义华欣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