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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范秋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22号
案件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范秋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秋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22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灵见。

被告范秋平,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强大道41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秋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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