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寒、陈丽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贵芳,女,l979年10月l7日出生。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贵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被告夏贵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