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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青知民初字第66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66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肖钢,青岛市北公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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