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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文晨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邮知民初字第0020号
案件名称高邮市文晨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邮市文晨办公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20号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文晨办公用品经营部,住所为江苏省高邮市文游中路217号103室,经营场所为高邮市琵琶路27号西侧6#。

负责人林富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文晨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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