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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进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477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进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进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77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亮。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理人:朱健翀。

被告:胡进军,1976年8月15日生,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进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胡进军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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