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027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彬,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幸,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腾辉烟酒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沙湾路1688号长房白沙湾花园A3栋104号门面。
经营者:陈泳华。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腾辉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