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湘龙果果木文具店,经营地长沙县湘龙街道湖南星沙湘绣城F7栋101号。
经营者张银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湘龙果果木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交诉讼费800元,已预交50元,尚欠750元,经本院依法送达《限期补缴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原告补缴,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