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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仲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436号
案件名称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仲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林仲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436号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仲平,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仲平、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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