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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李彩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鲁民三终字第82号
案件名称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李彩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李彩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向阳,系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彩红。

委托代理人:赵福林。

上诉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视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彩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民知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珍视明公司以其与李彩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珍视明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珍视明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珍视明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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