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向阳,系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彩红。
委托代理人:赵福林。
上诉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视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彩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民知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珍视明公司以其与李彩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珍视明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珍视明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珍视明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