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知民初字第35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徐汉钢。
委托代理人:江宁。
被告:陈智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智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