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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24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24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梦,1965年12月23日。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

审理过程中,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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