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24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梦,1965年12月23日。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
审理过程中,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