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张斌,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嘉鑫,广东笃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蓉,广东笃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泰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牛栏前村天宫国际安防电子广场9楼C1006,组织机构代码078006496。
法定代表人雍婷。
被告深圳万德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桂花村企坪坑肚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8473874。
法定代表人李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斌诉被告深圳市泰阿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万德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150315.X)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斌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