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657-3659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淘乐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曼玲。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海玩具厂。
本院受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淘乐美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海玩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向二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二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交或免交,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系列案按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