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38843223。
法定代表人曾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三联社区三联路建业泰小区综合楼B栋9楼A区(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757637257。
法定代表人郭壮伟。
被告深圳市兴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兴万和购物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路油富综合大楼1-4层,组织机构代码760469346。
法定代表人郭壮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兴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兴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兴万和购物商场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