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834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天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勇创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村下村村下666号。
法定代表人:黄开拓。
被告:福建省金鸡鞋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荣彬。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勇创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金鸡鞋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 渊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