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荣磊,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正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正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