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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合清、王成龙、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益辉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82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合清、王成龙、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益辉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益辉百货店,王合清,王成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82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益辉百货店。

经营者:黄益辉。

被告:王合清。

被告:王成龙。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环公司)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益辉百货店、王合清、王成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三环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益辉百货店、王合清、王成龙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环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300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250元,合计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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