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33号原告吴富相。
委托代理人罗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晓杰,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陕西中联新纪元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二环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智。
被告北京希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辛力屯村村北法定代表人汤德龙。
委托代理人陆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辉,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富相与被告陕西中联新纪元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希隆家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富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通讯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富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富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吴富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