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6号原告杨金刚。
委托代理人胡坚、邹文汇,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南通市睿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顾敏亮,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花木兰家用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任港路5组,经营场所江苏省海门市叠石桥北城北路北门对面花木兰家纺9号门面。
经营者徐传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刚与被告南通市睿彩纺织品有限公司、崇川区花木兰家用纺织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金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金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