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83号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金坛市亿晶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葛跃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栋、李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久隆仙聚地板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望湖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樊启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永辉,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瑞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市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窑上湾特1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国。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亿家欢地板经营部,经营者万义平,经营场所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9区B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久隆仙聚地板厂、武汉瑞德木业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亿家欢地板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