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55号原告:中山市灯豪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邓健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少容、李可赵,中山市板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野,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中山市古镇锦豪灯饰五金配件门市部(已注销)业主,住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
被告:朱燕,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灯豪灯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野、朱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201330454388.9)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灯豪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依法可以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申请费820元,共1720元,由原告中山市灯豪灯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