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378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X市X街道X村*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翁某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翁某某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4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08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