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54号原告孙道虎,男,汉族,1981年4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剑,山东剑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延周,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道虎诉被告蒋延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道虎因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延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孙道虎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延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道虎撤回对被告蒋延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道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