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与胡秀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67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与胡秀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秀生,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秀生,经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景勇,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文昌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南月梅,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乐文,系公司职工。

上诉人胡秀生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秀生于2015年5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秀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秀生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胡秀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