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73号原告上海久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绥福。
委托代理人商建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楠,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扬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林涛。
委托代理人翁永林,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孕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妹。
委托代理人顾琳芬,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久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扬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孕美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久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久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18.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徐 晨人民陪审员 王枝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