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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厚桦食品厂与朱立存,汕尾市多纳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5号
案件名称海丰县厚桦食品厂与朱立存,汕尾市多纳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丰县厚桦食品厂,朱立存,汕尾市多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5号原告海丰县厚桦食品厂,住所:广东省海丰县经济开发区农科所西侧。

法定代表人何纯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科枫,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朱立存。

第二被告汕尾市多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汕尾市城区海汕路海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辙诗。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丰县厚桦食品厂诉第一被告朱立存、第二被告汕尾市多纳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丰县厚桦食品厂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第一被告朱立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丰县厚桦食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丰县厚桦食品厂撤销对第一被告朱立存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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