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7号原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华钢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瞿世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武义华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花山工业园莲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秀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
被告深圳市广宏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园路33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武义华欣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宏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武义华欣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宏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