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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强与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潍知初字第56号
案件名称韩文强与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文强,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56号原告:韩文强。

委托代理人:吴菁华,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英,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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