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知民初字第21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4层4A-3号。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东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陵口束金宇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华阳眼镜市场一区271-273号。
经营者蔡六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陵口束金宇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陵口束金宇眼镜店的起诉。
本��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陵口束金宇眼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