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62-2号原告佛山市捷顺成隆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村工业区北环路5号。
法定代表人周艳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新瑶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239号13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怀安,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生,南京市秦淮区安联建材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卡子门大街29号F8556。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潘恒波,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捷顺成隆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瑶君建材有限公司、李怀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捷顺成隆门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佛山市捷顺成隆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捷顺成隆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捷顺成隆门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