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少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海。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雅豪园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黎闻。
原审第三人:广东华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少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