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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平、王亚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皋知民初字第0009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平、王亚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石平,王亚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知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杰(特别授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特别授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平,系如皋市文峰超市璇熠加盟店经营者。

被告王亚纯,女,1965年11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5********,汉族,住如皋市如城镇紫竹园**幢***室,系如皋市亚纯超市经营者。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平、王亚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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