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飞艳、朱剑,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荣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小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国强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国强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国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国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陈国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