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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仲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46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仲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501100-7。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耀,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五河县仲纪五金商行业主,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经营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南苑小区7号商铺。

委托代理人:仲鹏,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回族,系被告仲耀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仲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遂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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