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知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张建勇,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四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宋长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清明,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贾振蓉,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都行商城市场,住所天津市红桥区大胡同天津都行商城。
代表人王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清明,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贾振蓉,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卢鲲鹏。
委托代理人陈立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都行商城市场、卢鲲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悦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邢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晋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