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3知民初32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鸿福兴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磨子井居委会39组。
法定代表人:熊交胜,总经理。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鸿福兴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
2021年5月26日,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交纳案件受理费6955元,应退还6930元)。